论律师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李传江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0-21 11:35:20 点击数:
导读:一、法治城市的概念  法治城市,即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是指法律在城市生活、管理、运行过程中处于最高地位并实现对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城市。其具有丰…

一、法治城市的概念

  法治城市,即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是指法律在城市生活、管理、运行过程中处于最高地位并实现对城市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城市。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城市应当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设定城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保证城市的运行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发展。

  2、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是法治城市的必备要素,它包括通常所说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也包括税务、会计、审计等中介性、涉法性的服务机构,它们为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使市民合理的诉求和法律需求的实现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城市的和谐与稳。

  3、法治政府。法治城市首先要求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首先实行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的法治化。

  4、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公民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显著标志。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善司法环境等途径来实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谈不上城市的法治化。

  5、崇尚法治的城市精神。城市精神是一座城市长期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科学精神、公民意识、人权思想、权利观念、权力制约、正当程序、无差别适用等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等方面。

  6、法治城市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在丰富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良好法律制度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并保持理性运行富有城市地方特色的社会文明状态。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全面推动城市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服务以及法律培训等方面的发展。

  二、法治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普法办〔2008〕7 号)文件规定作,法治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要加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二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三要推进依法行政,四要坚持公正司法,五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六要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八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九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十要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

  三、律师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在法治城市建设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城市”建设的诸内涵中,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如何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以法律的精神来制定地方法律、政策,是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城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基于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由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给地方政府和人大在立法方面,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和行政规则方面出谋划策,将有助于地方政府、人大和行政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和行政运行机制,有利于巩固以情、理、法相融为原则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摒弃以权压人的陈旧观念,树立以德服人的权力行使理念,可以促使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运行。律师在法治实践中参与法制宣传,特别是通过有关典型案件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地方党委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通过参与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任务,需要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文件并加以执行,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各种法律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来监督执行。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不仅关系到法律能否执行,并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决定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把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

  (三)律师在司法公正的作用。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律实现的最高境界,它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法益的实现,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

  司法公正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司法过程公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要向公众公开,不能封闭进行,如果涉及国家利益需要不公开审理的结果也要公开,以保证司法公正。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真正的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有个人感情的介入,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3.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律师在整个司法公正过程中的作用总体上主要体现在维护民权、制约公权、维护司法平衡上,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以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职业价值取向的律师群体应尽之责。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独特社会属性,使得律师能够分别涉入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来实现他们保障民权、实现正义的使命。律师作为法律的最基层实践者,对法律的适用、实施过程中的优劣及需求最为了解和体会,能从实际出发对立法工作给与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各层各级的立法工作。律师通过影响公民的守法行为来推动司法公正,公民的守法与司法公正是密切相关、互为基础的。律师,则能够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帮助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律师直接与普通民众接触,律师在为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公正观,以尽量减少公民因自身法律素养的局限性而对合理判决产生误解的情形。律师能够使得司法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建设法治城市,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律师通过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充分参与,可以利用其享有的权利来直接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有效地维护程序公正。律师作为司法运行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对司法监督具有事中性,这种实时性的监督对促进司法权的正确运用、保障司法公正极为有效。

  (四)律师在经济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律师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为相应的部门和经济组织提供律师服务,规范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业主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律师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方面的作用。

  今年是建国60 周年、改革开放30 周年,大事多,但影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无论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思想文化领域。既有发展不平衡因素,也有社会利益多元化因素。尤其是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因此,致力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要求能够及时化解。在法律人群体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公权,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不可能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法学家更多地侧重于学术上的研究,与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距离;律师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鉴证服务,化解当事人对在纠纷中的不良情绪,让当事人了解把握法律、法规,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使行为错误的人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并甘受惩罚,使行为正确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正义得到伸张。而律师的严格准入条件和执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易于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作用。

  律师是和谐社会公权力的制衡者。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通过其对法律的把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思维能力,对公权力形成程序上、权利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对于行政机关,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律师经委托可以代理人的身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对于公、检、法国家机关的诉讼活动,律师依法指出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和司法熟悉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目的。

  律师是法律制度进步的阶梯。当前,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律师在大量的媒体上,在公益活动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针政策,小到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都能积极参与并及时发现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律师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熟悉。在此基础上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调研报告、议案、提案,促使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提出修改建议和法律意见,从而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正是律师不断制造案例,善法才能从纸面上走进现实,恶法才不断面临诉讼的挑战,渐渐从法律文本和现实中消失,个人权利才能成为一个不断被发现和扩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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