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姓名权的网上侵害——以奥运冠军域名被抢注为例

作者:赵伯初,彭莉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8-3 16:24:36 点击数:
导读:浅论姓名权的网上侵害——以奥运冠军域名被抢注为例SIMPLYDISCUSSTHEINFRINGEMENTONRIGHTOFTHENAMEONTHENETWORK--WITHOLYMPICCHAMPION’SDOMAINNAMECYBER-SQUATTINGASANEXAMPLE赵伯初;彭莉 …

 

浅论姓名权的网上侵害——以奥运冠军域名被抢注为例


SIMPLY DISCUSS THE INFRINGEMENT ON RIGHT OF THE NAME ON THE NETWORK--WITH OLYMPIC CHAMPION’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AS AN EXAMPLE

赵伯初;彭莉


    【摘要】在我国,域名抢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抢注对象从商标、企业名称发展到名人姓名。将名人姓名乃至普通民众的姓名进行中文域名抢注有没有侵犯其姓名权成为舆论的焦点。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所以姓名权在域名领域暂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类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域名抢注;姓名权;反向域名侵夺
    【全文】
  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奥运会刚刚结束,奥运战火又蔓延到了互联网域名领域,奥运金牌得主杜丽、王义夫等人的中文通用域名杜丽.中国王义夫.中国被抢注。据查询,抢注中文通用域名杜丽.中国的注册单位为二进制数码娱乐有限公司。为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多方协调,已于日前将所有被抢注的冠军域名全部收回。以奥运冠军名字注册中文域名算不算违规?是否侵犯了奥运冠军的姓名权?如果与奥运冠军同名同姓是否可以注册域名?域名注册还存在哪些不规范之处?等等。对此,笔者将从理论上对之进行分析以解读者之
  一、姓名权概述
  姓名,简单地说来是指自然人为相互区别而以文字符号表示的总称。一般而言,语言不同的国家其姓名表示的文字符号不同。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2)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 另外,笔者认为自然人特定化的姓名还有利于主体的自我识别,也有利于社会识别。自然人有了特定的姓名,可起到定名分、止纷争的作用。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国法律都确认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对自然人的姓名权予以保护。《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最早确认姓名权为民事权利。瑞士、法国、奥地利等过的法律都承认性质上为私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是以姓名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与本文有关的是姓名使用权,它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表现其个人特征,并与社会其他人员相区别。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其姓名权的基本内容。姓名权的使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署名、标志自己的姓名和向他人介绍自己的姓名,都属于权能的积极行使;而不署名、不介绍、不标志自己的姓名,则是权能的消极行使。这两种使用方式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将自然人姓名进行域名抢注是否侵权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先得从域名说起。
  域名(Domain Name,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具有标识性功能。目前,域名呈现出等级状态,被分成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有国家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之分。国家顶级域名是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国家代码进行分配的顶级域名。如中国是“.cn”,英国是“.uk”等等。国际顶级域名是指没有国界之分,用以表示域名注册人的类别和功能的顶级域名,共有3个,即“.com”“.org”“.net”。如兰州大学的英文域名是“lzu.edu.cn”,其中cn是国家顶级域名,edu是二级域名,三级域名lzu才表示兰州大学的网上名称。多语言国际域名包含:中文简体、中文繁体、日文、韩文、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欧洲三十四国语言的域名,另据《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的报道说,提供域名解决方案的美国Verisign在线公司已启用一项新服务,该服务可支持多达60种语言的域名注册。这样一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能用本国语言注册域名,从而也加剧了域名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20035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的新一代域名,同英文域名一样,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在注册的中文域名至少需要含有一个中文文字,目前有".CN"".中国"".公司"".网络"四种类型的中文域名以供注册,例如:兰州大学.中国,兰州大学.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中文域名系统具有:使用方便、便于记忆、域名资源丰富、域名注册手续简便快捷、显著的标识作用等诸多优点。因为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同时中文域名不存在英文域名有一个中英文转换的过程,对于不会英语的很多中国人来说,更容易记忆、更形象、更直接,这样,自中文域名推出后,伴随其注册量日益增加的同时,抢注现象也日益严重,其程度更胜于此前的英文域名,造成了抢注他人企业名称、商标作为域名以及未经允许以他人姓名尤其是国内外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域名的现象。像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同仁堂娃哈哈等几十种国内著名品牌,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我国著名相声演员姜昆在建立相应网站时,发现自己的姓名已被人抢先注册;又如文章中提到的奥运冠军的姓名被抢注等等。
  那么,将他人姓名作为域名进行抢注,究竟是不是侵权?算不算违法呢?
  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理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抢注行为要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符合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笔者认为,将他人姓名作为域名进行抢注的行为,不能简单套用以上学说,由于各国语言文字和法律的不同,而应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
  在国外,对于个人可以注册域名的国家来说(资料显示,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本文仅讨论域名与姓名所用文字符号一致的情况,对不一致的情况,限于篇幅暂不予讨论),由于个人可以注册域名,个人也就可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域名,其姓名权在域名领域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他人的抢注行为,导致姓名权人以后无法在网上以自己的姓名注册域名,阻碍了姓名权人姓名权的行使,侵犯其姓名使用权。如英国首相布莱尔之子刚出生不久,其姓名就被网上抢注。美国好莱坞著名女星朱莉娅.罗伯茨(JULIA ROBERTS)在2000年的一场域名纠纷中取得胜利,罗伯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起诉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市的Russell Boyd公司注册了一个以“JULIA ROBERTS”命名的域名,侵犯了罗伯茨的权利,WIPO仲裁委员会根据普通法的判定,罗伯茨对其姓名享有权利,这家公司主观上出于恶意注册“JILIAROBERTS.COM”的域名,侵犯了罗伯茨的姓名权,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取消该域名。 另外,在此后的数个案件中,包括法国明星阿兰德龙在内的多位名人先后夺回了与其姓名相似的域名。如果两者姓名相同,由于都受法律保护,依先来先得的原则,无所谓侵权。
  在我国,对这个问题有争论。下面以冠军姓名被抢注为中文域名为例进行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抢注冠军域名不违法,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规定,中文域名形式包括中文.cn”中文.中国中文.公司中文.网络四种,目前我国的法律不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既然不允许个人注册,也就根本不存在保护个人姓名的问题。所以这些域名也无法转交给奥运冠军本人,因此由体育总局代为保留。不过,因为抢注者是公司,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但长期从事中文通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曾德先如是说把夺金运动员的姓名抢注为中文通用域名,其实是一种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曾分析,互联网上的域名属于新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但依然有法可依。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抢注中文通用域名,侵犯了被抢注人的姓名权。(既是侵权,则违反《民法通则》,即是违法的-----笔者注)
  究竟孰是孰非呢?笔者分析认为,问题出在对2002930号开始实施的由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理解上。分歧的关键在于:在我国,个人是否可以注册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如果可以,则侵犯姓名权;如果不可以,则不会侵犯姓名权。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在该管理办法的第19条。该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此条的解读之一就是允许个人注册域名,而该管理办法的域名范围是包括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照这样推理,个人是可以注册中文域名的。那么果真如此吗?非也!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31015日制定的《个人注册国家域名实施方案(草案)》虽然规定个人可以注册中文域名,但仅是草案并未生效,在其后的200311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上提供的《中文域名用户常用问题解答》中,明文规定个人不能注册中文域名;同时在200292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第四条中也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即个人是不能注册中文域名的。新办法并未直接规定个人可注册中文域名,依法律规定是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原理,第一种推理也就站不住脚。同时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了限制注册的域名之外,其它的域名都是先注册者先获得。而公众人物的姓名等中文域名也并不在注册保护之列。因此,抢注杜丽、王义夫的中文通用域名,尽管没有事先征得杜丽和王义夫同意,却也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抢注者可谓玩了个心眼,打了个擦边球。如果将冠军等知名人物的姓名换成普通民众的姓名进行域名抢注,在中国,就目前而言,同样也不会构成侵权。而且,对照四要件说,即便抢注者有主观上的过错,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不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即姓名权在域名领域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姓名在域名领域属法律上的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从而此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当然也就不存在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抢注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应认为是侵权行为了。
  假设将来我国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结论就要倒过来了。此时,个人姓名在域名领域受法律保护。不光组织抢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非姓名权之自然人抢注也将构成侵权。因为根据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的特征,抢注行为必将阻碍姓名权人对其姓名在域名领域的使用权,更因为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域名的行为会导致上网者的误解,以为该网站的内容与该姓名权人有关,把网站的内容与姓名权人对号入座。特别是利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域名,一方面使非法使用他人姓名者获得很大的利润,另一方面造成姓名权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行为符合网络侵权之四要件说,从而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正是姓名使用权。当然,如果同名同姓,哪怕有的人的姓名和奥运冠军等知名人士正好相同,此时,当事人要求以其姓名注册中文域名,也无法谈及侵权。
  三、奥运冠军域名抢注处理结果后的思考
  据报道称,先前被抢注的冠军域名已被要回来了,并且国家体育总局已将冠军运动员姓名的CN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进行保护性注册,并保留给运动员本人使用。与此同时,负责.cn域名注册管理的CNNIC宣布,免除这些域名的注册管理费。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首先,这是体育总局与CNNIC之间的交易,并不是什么保护性注册。《重庆晚报》记者通过CNNIC查询到关于胡佳的信息为:您查询的通用网址已经被列入限制注册名单。限制注册并不是该域名已被注册,而是不允许一般人注册。但限制注册的域名范围中并没有个人姓名一项,就应按先来先得的原则。不知道体育总局有没有去国家商标局对冠军的名字进行保护性商标注册?注册了商标,再申请域名保护似乎更合理一点。其次,CN域名资源是国家资源,并且是稀缺和有限的资源,CNNIC免收域名注册管理费,相当于拿国家资源送人情。奥运冠军不会掏不起一年几百块钱的域名管理费,但这一免收,就等于告诉大家,冠军在域名注册方面享有特权。其实,围绕冠军域名问题的各种炒作,归根结底,出发点都是一样的——利用奥运冠军。抢注者希望借助冠军提高自己的被关注度,慷慨赠送者则利用此事好好地宣传了一把并不为人所知的中文域名,体育总局也通过此事好好地表达了一把对冠军的拳拳爱护之心,冠军们则毫不费心费力地得到了一些不知道自己会不会用上的域名。猛一看,整个事件都是赢家,没有输家,皆大欢喜。
  惟一牺牲了的,是法规的严肃性。
  因为将冠军域名收回的做法有反向域名侵夺的嫌疑,是对守法者合法权利的非法剥夺!是对姓名权的滥用!笔者倒不是在此鼓励抢注者去大肆将他人姓名抢注为域名。因为法律规定是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个人无权注册中文域名,域名领域内姓名权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域名预留的做法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客观地说,我国对域名的规制还比较混乱,相关规定的效力层次还很低,《管理办法》也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如果我国中文域名和CN域名注册对个人开放,完善域名立法,这种情况将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因为,这样的话,姓名权本人就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名正言顺地对抢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目前不对个人注册域名进行开放,与以前在商标领域内不对个人注册商标进行开放如出一辙,所以笔者认为:个人注册域名应当也必将与后来允许个人注册商标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好地维护个人之私权”——姓名权,才能顺应域名国际立法与发展的趋势,更好的与国际接轨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将他人姓名抢注为域名,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无论该姓名权人是知名人士还是普通民众。为了更好的对将他人姓名抢注为域名的行为进行规制,完善域名立法是根本,笔者呼吁:早一些对我国的中文域名和CN域名个人注册进行开放。
  
【参考文献】王利明等著《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6
同上
屈茂辉 凌立志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

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94
,第20-23
,第31

 

上一篇: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下) 下一篇:谁蒸发了他的CN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