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发表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界定的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作者: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 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时间:2008-9-23 17:08:13 点击数:
导读:OECD发表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界定的修订草案(主要内容)2000年3月3日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对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草案。新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特网网址(Wed  site)本身并不能构成…
OECD发表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界定的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2000年3月3日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对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草案。新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因特网网址(Wed  site)本身并不能构成业务地址,但存储网址的服务器(SER  VER)用于业务经营时,可以构成固定业务地址。

  二、 必须注意网址与服务器的划分。如某企业通过一网址经营业务,而网址系置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上,且该企业又无权控制服务器,就不能认为此网址为业务地址。

  三、 计算机设备只有被固定下来时才能构成常设机构,服务器设置于某地,在足够长久地时间内从未移动,才能符合常设机构所指的“固定”意义。

  四、 有些国家认为服务器的坐落地与电子商务的顾客并无关联。电子商务的实际进行地点只能是企业的办公室、货栈、科研机构和其他设施,这些才是真正产生所得的地点。
  因此服务器并不能视为业务进行的固定地址。

  五、 对于构成常设机构是否一定要有人的参予(Human  interrention)尚有不同意见。

  六、 如果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的电子商务只限于:
  1. 在供需双方之间提供通讯联络;
  2. 文选;
  3. 为了安全效率取得有关信息;
  4. 为企业收集市场资讯;
  5. 提供信息。则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些功能就是企业经营业务的主要部分,或还有其他核心功能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时,则视为已构成常设机构。

  七、 对企业核心功能的看法尚存在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销售是核心功能,如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销售,即构成业务所在地而形成常设机构。但又有些国家认为,计算机设备只是用于销售过程中的通讯工具,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

  八、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一般不适合常设机构的界定,因ISP并不能成为网址所属企业的代理人。而网址本身并非自然人或法人,也不能成为企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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