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专利侵权的策略和技巧

作者:王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8-11-28 16:42:22 点击数:
导读:由于专利涉及很专业的技术问题,有的专利中的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在遇到专利侵权时,如何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仅要详细地了解该专利,在维权过程中也要讲策略和技巧。专利侵权有多种解决途径:1)协商。当事人协商…

           由于专利涉及很专业的技术问题,有的专利中的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在遇到专利侵权时,如何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仅要详细地了解该专利,在维权过程中也要讲策略和技巧。专利侵权有多种解决途径:

1)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管理的专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
       4
)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诉讼。诉讼是解决专利纠纷的终极途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面主要就诉讼中的策略作简要阐述:

一、起诉地的选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起诉地的选择非常重要。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但是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侵权认定的难度非常高,同一个专利侵权,有时法院的认定和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就完全不同,而且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专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诉讼时机的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具体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

        三、起诉对象的选择

有时专利侵权是普遍的,侵权诉讼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无法承担。如果都告,对方会产生一个强大的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乃至国家机关都会产生影响力,在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会受到官方的影响,从而导致专利无效。那么,如何进行选择呢?常用的选择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尽量避免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

        四、保护主题的选择

外国厂商早期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绝大多数都是发明专利,认为拥有技术垄断就够了,但是在中国,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在很多情况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些小的专利会对案件的成功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选择一种好打的,容易取证的,稳定性强的专利去诉讼是在诉讼策略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除了以上的策略外,诉讼中还要注意以下技巧的应用。

一、侵权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二、专家意见

     在专利诉讼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对专家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差别。在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专家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鉴别;而北京法院更重视当事人的自述,如果当事人能把技术说清楚,通常不需要专家提供意见,更接近当事人主义。

        三、诉前禁令

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据最高法院的统计,从2001年修改《专利法》建立诉前禁令制度到现在,中国法院作出的涉及到专利诉前禁令的裁定一共是199件(包括不给予诉前禁令的裁定)。

     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和有说服力的。另外还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实际办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外权利人,是在起诉之后,申请诉中禁令。对于诉中禁令,各地法院在处理上很不一致。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诉中禁令的概念的。所以很多法院坚持认为,除了诉前禁令和判决后的永久禁令之外,是不存在诉中禁令这样一个临时措施的。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诉中禁令可以比照先予执行的方式来执行。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很不可靠的,因为先予执行的范围非常有限,针对的是给付、赡养这些特定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对侵权案件中的诉中禁令的给予,我们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如果法院不给予诉前禁令,当事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便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同时,要尽量配合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目前在中国,专利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快,随着法官对专利案件越来越熟悉,诉讼周期也越来越短,两审案件在一年内结案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时间。

        四、损害赔偿 

从中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也就是法定赔偿,但是法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赔偿会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而且提出高额损害赔偿不见得对原告有利,因为这样的案件对法院会造成一种不必要的压力。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比较恰当的。据我们分析,专利损害赔偿额一般在20万到30万人民币左右,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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