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封口费”,涉嫌受贿罪――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

作者:胡盛春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发布时间:2008-11-19 15:52:47 点击数:
导读:收“封口费”,涉嫌受贿罪――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实习记者胡盛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事故中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日前,本报记者就该事…

收“封口费”,涉嫌受贿罪

――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

 

■实习记者  胡盛春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事故中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日前,本报记者就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

问:作为法律工作者,你如何看待这起“封口费”事件?

:这起事件提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示新闻管理部门和各媒体新闻单位要严肃法纪,警示全社会要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问:领取“封口费”的记者,是否涉嫌违法?

: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发放方——矿方,还是接受或索取方——真记者、假记者,都涉嫌违法犯罪。

问:你评判此起事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新闻部门提供的材料看,这起事件的当事人不但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包括治安管理法),而且还存在贿赂、诈骗等犯罪行为。

首先,记者是我国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记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其数额和情节,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构成受贿罪。

其次,假记者冒充记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可能还存在敲诈勒索犯罪。对于行贿的个人或单位,其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问:领取“封口费”的记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记者的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判处期限长短不等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等。对于假记者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样,对于犯行贿罪的,对个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资料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2008年11月8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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