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证据调查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07-07-10 11:23:55 点击数:
导读:证据调查按阶段通常分为诉前调查和诉讼中的调查(包括执行调查)。无论是诉前调查还是诉讼中的调查对于财产诉讼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财产诉讼证据的调取,不仅有较强的程序法要求,而且还带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

证据调查按阶段通常分为诉前调查和诉讼中的调查(包括执行调查)。无论是诉前调查还是诉讼中的调查对于财产诉讼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财产诉讼证据的调取,不仅有较强的程序法要求,而且还带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当事人在进行财产诉讼证据调查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我国法律也为律师进行证据调查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可以向他们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等。律师法的此条规定,一方面确认了律师的调查权和申请调查取证权。某些城市的部分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律师的请求向律师出具“调查令”。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往往能取得当事人的配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它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如碰到困难无法取得证据,除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外,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2、证据调查前的准备
  律师在进行证据调查前,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己调查的目的,少走弯路。一般来说,律师调查前应作好以下几点准备工作。
  (1)熟悉已掌握的材料,准确定位需要调查的内容。
  如果情况较复杂,最好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查提纲,防止盲目性。只有对已掌握的材料熟悉到一定的程度,才能真正知道需要调查的是什么,因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前,一定要熟悉已掌握的材料。熟悉已掌握的资料,应当对资料进行归类。
  第一类是证据确凿的资料。例如,一方当事人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函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且有送达回执或挂号、快递的凭证。
  第二类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证或者经公证的文件资料。此类证据仅需核对原件即可。
  第三类资料是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当进行补充调查相应证据,或者虽然有复印件但无法找到原件,对资料的真伪需进行调查或鉴定的资料。
  第四类资料是技术资料,如建筑房地产方面的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施工日志、图纸等。此类资料除了需核实其“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外,还应向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咨询与了解,研究此类资料对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2)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作好不同的心理准备。
  在证据调查中,常常会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可能出现不同的调查情况。对此,在证据调查前,律师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并对调查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作好预测,以便实际调查中随时采取应变措施。比如,对于具有一定文化修养或一定社会地位的调查对象,要特别注意发问的技巧,掌握谈话的分寸,以免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对于未成年人,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3)针对不同的调查内容,做好相应物质准备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咨询。
  如在房屋质量纠纷中需要制作音像材料时,则调查前必须备好能够正常使用的音像设备,避免重复劳动。而在查阅专门档案前,则很有必要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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