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案方可刑事和解

作者:顾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7-05-31 16:28:45 点击数:
导读:最高检有关人士提出:轻微刑案方可刑事和解法制网讯 通讯员陆曙光吴海研记者丁国锋28日在江苏无锡结束的全国“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上,三十多名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及部分高校的…


最高检有关人士提出:轻微刑案方可刑事和解

法制网讯 通讯员陆曙光 吴海研 记者丁国锋 28日在江苏无锡结束的全国“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上,三十多名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及部分高校的学者,对体现宽严相济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研讨会上表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和解,而那些反映对抗性矛盾的严重暴力犯罪不能搞和解。他说,刑事和解在具体执行中需要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机关要从对抗性司法向合作性司法转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认为,刑事和解其实不是刑事部分和解,而是民事部分和解后,被害人对加害人有宽容,司法机关审查后予以认可。刑事和解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和解不成不能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处理,执行中要注意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不能搞不公正的和解。

  针对刑事和解是否有违现行法律规定的疑问,最高检公诉厅史卫忠表示,下一阶段在规范程序方面,应当做到有法律规定大胆用,无法律规定但符合法律精神稳妥用,同时有关部门将着手明确宽严相济的适用标准,并建立与公安、法院、社区、监狱等的协调衔接机制。另外,在实行刑事和解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到注意防止因强调政策而放弃监督,以及因人少工作量大、强调快速办案等因素而放弃监督。

  据了解,刑事和解工作在一些地方实行以来,不仅促进了犯罪人真诚悔改,有效遏制了再犯罪,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修复了不和谐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仅无锡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两年来,就办理了刑事和解案件113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41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的有38人,另有47人进行了社区矫治。

  这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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