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

作者:葛行军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7-05-26 18:31:44 点击数:
导读: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原最高法院执行办葛行军副主任第三,明确执行程序运作规则,提高律师代理功效。执行程序中的可操作的运作规则,大致有法定规则、内部规则、潜规则。明确执行程序中的可操作的运作规则,有利于…

                                           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     

                                                              原最高法院执行办  葛行军副主任

 

     第三,明确执行程序运作规则,提高律师代理功效。执行程序中的可操作的运作规则,大致有法定规则、内部规则、潜规则。明确执行程序中的可操作的运作规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这对于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活动也更显重要。
这里只就内部规则和潜规则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列述入下:
     1
、关于立案条件及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受理四类案件及立案标准:
   第一,监督高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此指当事人反映高级法院执行行为瑕疵,应予以纠正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的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工作,不立案,统由立案庭转由相关的高级法院督办;代理人可先将中院以下法院的执行错误报请相关的高级法院督办,如果过了一定时期,高级法院不作为或者维护中级或者基层法院执行错误,并有书面答复的,则可就高级法院的监督行为瑕疵,报请最高法院立案督办。
   第二,最高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不管此类案件由哪级法院执行(有的高级法院将此类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当事人反映执行问题需监督纠正的,最高法院均由立案庭予以立案,转由执行办督办。
   第三,两地法院执行冲突,最高法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两地法院执行冲突中,或甲地的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与乙地的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或两地高级法院发生执行冲突,均由两高级法院负责协调,协调不成,分报或单报最高法院,请求予以协调,最高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其协调事项应当立案,则立案转执行办协调处理。
代理人对高级法院协调不决、久拖不办的案件,可以将相关情况报最高法院立案庭,立案庭会函转相关高级法院,责令其报告协调情况,尔后视情况立案;执行办也会先按上访信件处理,为以后立案作些前置工作;
   第四,执行请示案件。各高级法院对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的,报请最高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视情况立案交执行办或研究室或相关审判庭承办,但多由执行办承办。对请示案件的答复函一般作批复案处理,所涉法律问题经个案批复既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代理人可就相关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并可促使相关高级法院请示,也可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报请,如果确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也会立案处理。
原来执行办受理案件中还有一种叫领导批办的案件。现统由立案庭按前四类案件标准审查,做分流处理。由此也可见,找领导人批条子没什么用处。肖扬院长作为中国首席大法官,没有单独批过执行案件,即使是高层领导或领导机关批给他的,他也至多写上转请某某阅处,我没有见到过肖院长就个案有明确意见的批示。
       2
、关于执行办承办案件的工作程序
最高法院执行办内分四个合议庭一个综合处。各合议庭承办案件,从立案庭立案后至案件办结的程序有如下几个程序规则要点:
  (1)由执行办内勤从立案庭取回案件后随机分案,直接分给办案人,交审判长阅知,以便于管理,其他人无权分案,也不得干预内勤分案;
  ( 2)承办人独立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并限期完成,不得拖延;报审判长阅批由其他合议庭成员阅;
  (3)审判长适时组织合议,形成合议笔录,合议笔录需每成员签名,对此节,各成员都很重视,不轻易签名,并认真修改其发言内容;
  (4)合议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分管副主任决定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审判长也可提出此建议,此建议一般均予以采纳;
  (5)合议意见一致时,依合议意见形成督办、协调函或请示答复函,与合议笔录、审查报告连同卷宗材料一并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批;
分管副主任审批时均很严格,也经常将合议不一致的案件提请主任决定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
  (6)凡发一般性督办、协调函文的,分管副主任签批,有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或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或答复请示意见的,均报由主任审批;
  (7)主任审批时,或签批发函,或批由合议庭重新合议某一问题,或批由分管院长审批,或建议提请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
  (8)分管院长审批时通常也作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最后签发,这是多数;二是批请审委会讨论;三是批由执行办再作相关工作,缓发或不发。
  (9)督办程序:一般先发函件给相关高院执行局要报告;待报告上呈后一并审查;最后再按前述程序形成正式意见下发,督报结果。
  (10)协调程序:先审一方报告;要求另一高院报告;提出协调意见;请两地方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到最高院协调;必要时发文。
  (11)征求意见程序:这个过程中,承办人的意见并不起主导作用,经常是由审判长联席会做出决定;但一般的督办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则起主导作用。
律师代理最高法院执行办承办的案件,就我的体验,不必去打关系,那样太累、太苦,且没有准头,你唯有将案件的相关权利主张的材料写好,这是致胜的法宝。现在,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同志抓办案规范管理,极用心,极严格,尽管相信执行办会公正办案。
       3
、关于相关部门的作用
   执行当事人经常是有病乱投医,成本加大,又常常是劳而无功。这其中许多无效劳动的成本应当避免。就现状言,执行当事人经常费神费力去折腾的部门有:
  (1 国务院信访局;
   (2 全国人大信访局、内务司、办公厅;
   (3 中纪委、监察部;
   (4 中政委;
   (5 最高检察院;
   (6 各大新闻媒体。
    其中利用两会上访这些部门的更多,但几经周转最终还是由执行办具体的某一同志承办。这里需注意:
   (1)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不搞个案监督;
   (2)检察院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裁定,撤销裁定及先予执行裁定、保全裁定等无权抗诉,抗诉时法院不予受理。这有最高法院的多次批复;故作此抗诉努力无益;
   (3)各大媒体因中宣部内部通知,今后不再就司法案件进行曝光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个案中将被弱化;
   (4)因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影响,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不轻易进入再审程序;
   (5)最高法院大法官对非分管的案件均不作批示,分管的也仅作程序性批示;
   (6)各权力、党政机关的收诉案,几经批转,过多少道手续,至执行办办案人那里时,其他的各个批示承诺及因此而生的信心等,几乎不复存在,剩下的基本上只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这才能决定案件的命运。

上一篇: 下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