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遭遇职业困境

作者:黄泓、吴芳兰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05年第25期 发布时间:2007-11-05 13:01:04 点击数:
导读:《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泓、吴芳兰/上海报道律师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5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2005年,中国律师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律师业成绩斐然。同时,…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泓、吴芳兰/上海报道  
 
 

律师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

5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2005年,中国律师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律师业成绩斐然。同时,司法部称,该部负责起草的《律师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并已提交国务院。
这部法律从1997年正式实施以来,经历了8个春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此次修改,被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是一次“大修”。

“你能出多少钱,我帮你搞定”

马立曾经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操盘手,因合同纠纷,被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整整持续了8年,虽然判决令他满意——法院判定他无罪——但这场官司还是让他心力交瘁,以致官司结束后不久,他全家移民加拿大。
马立无奈地说,促使他移居加拿大的不是8年官司,而是8年里的奔波劳顿。为打这场官司,他请了几个律师,但所有律师对他的告诫几乎—样让他震惊——“你能出多少钱,我帮你搞定”。这样的律师让规规矩矩做生意的他,看不到希望,他决定离开。
律师业怎么了?有媒体用“黑幕”二字来形容。2004年春天,一场被媒体称为“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熏建25年以来最彻底的律师整风”活动曾经轰轰烈烈地开展。这场行业整风给全国10.2万执业律师甚至整个司法界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动。
“律师黑幕”的出现,仅仅是因为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吗?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的潘犟律师认为,不排除个别无良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办案内幕交易的一个原因。
潘军说,律师非常无奈,他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可在司法系统依旧行政化的今天,法院有时并不采信律师证据,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于是,“花钱搞定”成为一种有效却无奈的办法。
律师的这种“弱势”特征不仅表现在证据不被采信,它更多地表现为,律师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现实中,却遭到很大的阻碍。这是亟须改变的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说。
他认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因为担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串供,或害怕律师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事实,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往往对律师的会见权设置障碍。会见难、通信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律师在辩护时无法做到“心中有数”,影响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律师向知情者调查取证往往阻碍重重。《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种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往往导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科峰告诉《隙望东方周刊》,“律师工作中的种种难事,归根到底是由《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地位所决定的。”
“1995年《律师法》通过以后,有人就说,这个《律师法》好像是律师禁止法,禁止律师这样,禁止律师那样,这样干会怎么样,那样干会受到法律追究等等,写了一大堆,但是律师权利在哪里,则含糊其辞。《律师法》的修订案应该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只有这样,《律师法》才会有一个质的飞跃。”王科峰说。

仅有《律师法》是不够的

《律师法》具体修改内容尚未公布,业界的讨论已经非常广泛。潘军是上海律师协会的监事,曾经多次参与《律师法》修正案的讨论。他告诉《嘹望东方周刊》,要修正哪些内容,提案很多,但有一条被大家共同提出,一定要改也必定会被修改的,那就是《刑法》中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
潘军律师说,律师帮助犯罪者洗脱嫌疑,是他的工作职责所在。但现实是,律师让被告翻供,往往被认为是改变和违背事实,因此被认为是“作伪证”。就是这一条“律师伪证罪”,每年使数百名律师被无端送进监狱。
曾有数据表明,这些年因伪证罪被判入狱的律师,最后80%都被无罪释放,但《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一条对被错判的律师进行国家赔偿的条款,所以,被错判的律师即使最终被判无罪,也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北京市律协统计,北京市律师每个人每年辩护的刑事案件平均起来不到一件,在每年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有70%甚至更多的案件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结案的,也就是说,每年有70%的案件没有律师参加。
曾经为刘涌案辩护的北京著名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告诉《嘹望东方周刊》:“其实本质上是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代理刑事案件收入低不说,还会承担很多风险。”
那么,《律师法》的修订能起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并不看好,“《律师法》的修订,是一个飞跃,但是就起到的作用而言,《律师法》只是一个配套,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刑法》如果《刑法》中保留第306条,则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伸张,律师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因此,仅有《律师法》的修改是远远不够的。”

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执业律师达11.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691个,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非诉讼案件80多万件,法律援助案件10多万件。
80年代,经历了10年动乱后的中国,首次在司法体系中引入了“律师”的概念,这个时候,人们已经看到了海外电视中的概念:“我拒绝回答,有事找我的律师。”而这个时候,整个社会在谈到律师时,把律师定位为“法律工作者”。
1996年,当第一部《律师法》诞生之后,律师被法律更为精确地更正了它的定位——“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标志着律师社会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但是,此时,律师的定位仍然没有脱出社会的行政框架体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指出,律师所行使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利,也不是社会权利,他所行使的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
她更倾向于认为,律师是一种自由职业者。我们的国家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社会、权力社会正不断向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过渡,这为律师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最为合适的土壤。《律师法》的修改完善的过程,应该是人们看待律师这个职业进一步社会化的过程。
潘军认为,律师和所有的公民一样,假如真正作了伪证,可以适用有关“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罪”进行定性量刑,根本不必将律师伪证、假证罪单独进行处罚。如果说律师因为想要维护国家法律,反而要承担比一般公民或其他法律职业者更大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和正义。
田文昌告诉《晾望东方周刊》:“一方面,是从价值观上,我国一直强调打击犯罪,在制度和法律制定上,往往偏重打击,应该做到与保护公民权利并重。另一方面,律师的定位,社会缺乏正确的认识。是妨碍司法公正,替犯罪人辩护,还是相反,正是维护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冤假错案,正是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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