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已回复2008/8/1 8:42:51
兄妹四人,长子次子二人,长女、次女二人,二十二年前,在二女14岁、10岁时,由兄弟二人和长辈共同签订协议,将家庭财产(两个院,共计7间房屋)进行分割,协议中表述,老人居住在次子的两间房屋内,百年后,居住房屋归次子所有。十年前,村里开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老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和次子的一间房屋都办理到了自己名下,次子名下只有一间房屋,长子将分得房屋办理为自己名字。现城中村改造,次子要求将父母名下房屋更名为自己名字,二女不同意更名,认为父母健在,分割父母财产不合法,次子说,会让父母在遗嘱中表明该房屋即为自己所有,与二女无关。
请问,1.老人二十二年前两个院的财产权力是否已经丧失?是否还可以收回未经公证的房产?2.如果老人立遗嘱,不告知二女,就将现在老人名下的房屋给次子,那么二女是否就无法举证讨回继承权?若想保护自己的继承权,有什么办法?
另,老人自今年城中村开发前,一直是自己居住,互相照顾。身体较好。偶有不适均是姊妹四人一起赡养老人,2008年四月,城中村改造,次子将老人接到自己居住的宿舍居住。老人房屋的拆迁费、奖金均由次子领取,现,老人每月给次子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近千元。且老人有医疗保险,退休金。
苦恼的人
您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老人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其有自主处分权。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订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1 13: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