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看法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8-13 10:21:56 点击数:
导读:“国酒茅台”——作为商标,近日被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获初审通过,进入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阶段。对于申请人申请注册以“国”字开头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审查的标准,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已进入第…

“国酒茅台”——作为商标,近日被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获初审通过,进入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阶段。对于申请人申请注册以“国”字开头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审查的标准,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已进入第三阶段(从2010年的新标准开始),标准显示出越来越严格。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第(八)项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10年7月28日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慎之又慎。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但《标准》对之前已经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无效,如国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对于新申请的品牌,如果情况符合事实,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申请“国”字头商标的。

具体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能否注册, 我认为,“国酒”一词,未经国家有权机构(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委或依法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认定或认证),任何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自封,或者擅自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理由除以上法律和标准外,还应考虑同类企业间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和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等,防止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华泰律师所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王科峰

                                          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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