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的办理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2-1-10 10:34:28 点击数:
导读: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2009.12.11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2010.2.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10 年 2 月,纯 “ 协定 ” 缔约方为 3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9 年 9 月,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一、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 3 )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 6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 / 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请号为 3239296 ,注册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注册号为 3239296 。
          ( 7 )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 8 )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 9 )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 10 )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 12 )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 13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3、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4、《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二、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 “ 马德里协定 ” 及 “ 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 、撤销国际注册。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 、删减商品和服务。
        6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二)商标异议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A、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B、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C、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C、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D、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1]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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